
企业所得税高频疑难税务问题1-50例
1、能否凭判决书税前扣除成本费用?
答: 从税收角度上看,判决书仅作为扣除资料,而非扣除凭证。若涉及分包款,需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方可扣除;若无发票,相关成本费用需进行纳税调增。
2、支付赔偿金应该取得什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 需凭借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相关合同、定损材料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3、向政府支付的特许经营费能否凭收据税前扣除?
答: 可以。政府部门属于“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企业凭借政府部门开具的合规凭证(如行政事业性收据),即可扣除相关特许经营费用。
4、占地补偿款应凭何种发票税前扣除?
答: 无需取得发票。占地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企业无需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独立董事费用税前扣除需要劳务费用发票吗?
答: 需要。独立董事为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属于劳务服务范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取得独立董事代开的劳务费用发票。
6、退休返聘人员工资如何税前扣除?
答: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可归为“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凭工资表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给高管支付的体检费用属于福利费用吗?
答: 需分情况判断:
- 若仅为高管提供体检,普通员工无此福利:该费用属于“个人消费”,不得作为福利费用税前扣除;
- 若全体员工均享有体检福利(仅高管标准略高):该费用可归为“职工福利费”,且无需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租入的车辆保险费和维修费用应凭何种资料税前扣除?
答: 需区分两类费用处理:
- 保险费:属于车辆固定支出(无论是否租赁均需缴纳),应转化为租金,由出租方一并开具发票给承租企业,承租企业凭此发票扣除;
- 维修费:若租赁合同约定“车辆使用期间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企业可凭维修费发票等资料税前扣除。
9、招用已退休的残疾职工,能否加计扣除?
答: 不可以。招用已退休的残疾职工时,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符合“残疾职工加计扣除”的政策条件(政策要求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保),因此无法享受该优惠。
10、食堂买菜可以使用小额零星收款凭证吗?
答: 可以。需满足以下条件:
- 采购对象为自然人(如个体菜农);
- 单日/单次购进金额不超过500元;
- 收款凭证需载明:收款单位名称(若为个人则填姓名)、个人身份证号、支出项目(如“蔬菜采购”)、收款金额等关键信息(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要求)。
11、招用已退休的残疾职工,能否加计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条件之一,是需按月足额为残疾职工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由于招用已退休的残疾职工时,企业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上述政策条件,因此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12、给退休职工发放补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不可以。退休职工已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向其发放的补助不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职工福利费”,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年末计提、次年发放的年终奖能否税前扣除?
答: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预提的年终奖若在次年1月(汇缴期内)已实际发放,准予在计提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按规定扣除。
14、已经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能否税前列支?
答: 需分情况判断,核心要求为“实际发放+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需同时满足“实际发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两个条件;仅做个税零申报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若计提的工资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截止日)前实际发放,可在计提当年税前扣除。
15、收到社保中心阶段性工伤退费返还600多元,涉及哪些税种?
答: 仅涉及企业所得税,无其他税种。
收到的工伤退费若属于“之前已列支成本费用的款项”,需在返还当期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6、职工浴室配备的洗发水、沐浴露,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
答: 属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浴室配备的洗发水、沐浴露,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归类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17、尚未支付的关联企业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及以后年度扣除。
因单位仅计提利息费用但未实际支付,不符合“实际支付”要求,不得税前扣除。
18、员工报销的医药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 需根据企业是否实行“医疗统筹”区分:
- 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 已实行医疗统筹(含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19、违章建筑被拆除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如何申报?
答: 可以扣除,申报方式如下:
- 扣除依据:违章建筑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属于企业资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规定,其被拆除产生的损失可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 申报要求:仅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无需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20、被投资企业注销,投资方的损失如何处理?
答: 可作为“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规定,被投资企业依法注销后,投资方因投资收回或转让产生的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是否包括存款利息收入?
答: 包括。会计核算中,存款利息通常冲减“财务费用”;但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存款利息属于“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需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范畴。
22、科研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 可以,二者不冲突。
科研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修订印发)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23、企业购买的管理软件最低摊销年限为多少?
答: 最低摊销年限为2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若符合“单独核算”条件,可按无形资产核算,其最低摊销年限为2年(低于一般无形资产10年的最低摊销年限)。
24、青苗补偿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答: 需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青苗补偿费,应归类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5、现金支付的残疾人工资可否加计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条件之一,是需“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符合标准的工资”。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残疾人工资不符合上述“金融机构支付”要求,无法享受加计扣除。
26、公司为非金融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债资比”中的“权益性投资”应如何理解?
答: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债资比”中的“权益性投资”按以下规则确定:
- 基础口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 特殊情况:若“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之和,则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之和作为权益性投资;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之和<“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以“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作为权益性投资。
27、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票取得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答: 不可以。
企业员工出差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票时,需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如12306开具的电子票)或“纸质版铁路客票”作为合法扣除凭证,第三方平台自行开具的发票不符合扣除要求,不得税前扣除。
28、汇率变动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可否税前扣除?
答: 可以,无需纳税调增。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未实现汇兑损益”,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损益,可在发生当期按规定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增。
29、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答: 可以。
企业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属于“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真正意义上的“停止使用”指资产永久停用)。资产检修、季节性停产等属于资产使用的必要环节,不影响折旧的计提与税前扣除。
30、办公楼评估增值,是否调整计税基础?
答: 不需要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办公楼评估增值属于“会计计量调整”,未发生实际支出,因此不得调整其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
31、业务招待费支出限额计算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答: 包括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2、已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吗?
答: 不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此项修理虽不构成大修理支出的标准,但该修理支出会延长资产使用寿命,影响不仅局限于支出发生当年,属于资本性支出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需按照“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扣除,自支出发生月份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期限摊销。
33、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可否在补缴当年扣除?
答: 可以在补缴当年税前扣除。
理由是:税金及附加若仅计提未缴纳,实务中在企业所得税上通常无法税前扣除(即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扣除上遵循“收付实现制”)。因此,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应在实际缴纳年度扣除。
34、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合并企业可以承继吗?
答: 需根据税务处理方式区分,具体如下:
- 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 特殊性税务处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需按以下公式计算限额:
可弥补亏损限额 =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 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35、A、B两家公司没有股权关系,合作一个项目,B公司收到A公司的“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无法享受免税待遇,该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规则,因此对应的“分红”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6、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因债务人停止营业),需取得什么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因债务人停止营业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企业需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作为税前扣除的合规凭证。
需特别注意:仅凭“企查查”等平台的查询截图,不能作为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37、报废退回的货物,公司需作专项报告向税务机关报送吗?
答: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不再需要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即可。
38、随机发放印有公司LOGO的纸扇,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外购的纸扇(印有公司LOGO)随机发放给路人,纸扇的所有权属已从企业转移至第三方,符合“视同销售”的判定条件,因此需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39、高新技术企业收到的科技补助金,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 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依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科技补助金),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 经国务院批准;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科技补助金,才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0、企业向政府捐赠,需取得什么凭证才能税前扣除?此外还需关注哪些事项?
答: 需取得的凭证及关注事项如下:
- 核心扣除凭证:需取得政府(或其指定的公益性机构)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否则无法税前扣除。
- 税务处理要求:捐赠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需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即需确认对应收入及成本/销项税额)。
- 扣除限额限制:公益性捐赠支出需关注扣除限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利润总额的12%”;若超过限额,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扣除。
41、购买环保专用设备可以同时享受应纳税额抵免政策和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答: 这是两个独立的优惠政策,互相之间并没有排斥条款,可以同时享受。
42、购入二手车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答: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的规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3、用国补资金购买的机器设备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不要求资金来源,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规定的就可以扣除。
44、债务人抵债的挖掘机,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公告明确“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不包括债务重组,所以抵债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5、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会计上能否正常折旧?
答: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46、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是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5%的优惠吗?
答: 可以,小型微利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二选一,不能同时享受。
47、用于科研的办公家具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办公家具不属于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不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内。
48、研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计入“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
答: 不可以计入“人员人工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的规定,公司研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不能计入“人员人工费用”,可以计入“其他相关费用”。
49、失败的研发活动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 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0、参与研发的总经理的工资薪金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 可以。但是由于总经理还承担管理的工作,不会将全部时间用于研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需要按实际工时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