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个企业税务筹划技巧案例汇总(十)
四、从一台“施工设备”归属,看增值税纳税筹划
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我们总希望能够找到一些纳税筹划方案来降低企业的税负,然而,专项纳税筹划更多的时候只出现在企业进行投资、融资、项目拓展、企业重组等节点,日常经营很少被我们企业经营管理者关注,实事上日常经营的纳税筹划,有时候空间更大。
下面我们从一台“施工设备”的归属,看增值税纳税筹划。
案例21:设备出租形式,也有筹划技巧
(一)案例背景
新华机械工程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建筑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生产设备、通用机械的租赁业务。对于不同的公司架构与业务开展,对增值税的缴纳有何影响呢?
(二)涉税形式
形式一
假设新华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备”的租赁服务,不配备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安装由公司全部负责(如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则新华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形式二
假设新华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备”的租赁服务,同时配备了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安装由公司全部负责(如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则新华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按“建筑服务”纳税,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形式三
假设新华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备”的租赁服务,不配备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安装由公司全部负责,但是财务在核算时,分开核算运输、安装、租赁,是否能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呢?
- 财税〔2016〕36号文件对混合销售的解释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那么,全部为服务,是否属于混合服务呢?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 虽然企业分开核算运输、安装、租赁业务,但运输、安装很多时候都是为企业提供租赁而服务的,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则新华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很有可能会被税务以同一种适用税率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形式四
假设新华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备”的租赁服务,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安装由公司全部负责,但是财务在核算时,分开核算运输、安装、租赁,是否能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呢?
- 财税〔2016〕36号文件对混合销售的解释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那么,全部为服务,是否属于混合服务呢?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 虽然企业分开核算运输、安装、租赁业务,但运输、安装很多时候都是为企业提供租赁而服务的,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则新华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很有可能会被税务以同一种适用税率按“建筑服务”纳税,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财税〔2016〕140号)。
形式五
假设新华机械工程公司将运输、安装、租赁分别成立公司,那么,其纳税又将如何确认呢?
则:
- 运输公司将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 安装公司将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 租赁公司“施工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将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 租赁公司“施工设备”租赁配备操作人员,将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通过对以上不同形式的业务分析,我们发现,不同形式下税率的差异与涉税风险是巨大的,只有选择了正确、有效、适合自己企业的方式才是最有利的纳税筹划。
五、合同决定税收之“商场进场费”如何筹划纳税
随着“城市综合体”不断增加,各大品牌的服装及货物进入各大卖场进行销售,商场(或超市)都会向供货商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销售返利、场地租金、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
那么,对于这些费用的收取,商场在与供货商进行合同的签订时,都会采用哪些形式呢?不同形式的费用收取,税收缴纳有什么区别?
案例22:商场如何收费,纳税筹划有技巧
(一)案例背景
A公司进入某商场进行货物销售,双方约定(本案例假设商场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A公司每月向商场支付1.5万元场地租金。
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 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
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属于平销返利,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A公司以折扣(或红字发票)的形式开具,适用税率为13%。 - 商场每月收取A公司0.5万元的商场管理费。
- 活动促销期间每次收取A公司3万元广告促销费。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营改增,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营改增)。
(三)税收缴纳
- A公司每月向商场支付1.5万元场地租金。
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0%。 - 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
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属于平销返利,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A公司以折扣(或红字发票)的形式开具,适用税率为16%。 - 商场每月收取A公司0.5万元的商场管理费。
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 活动促销期间每次收取A公司3万元广告促销费。
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四)节税筹划
通过对以上政策及案例分析,我们发现,商场在收取销售返利、场地租金、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时,如果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则商场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否则按实际所提供的不同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因此,商场(或超市)在与供货商签订收费合同时,尽量规避与销售量、销售额或服务额挂钩,这样就能有效降低增值税的税负率。
签订合同时掌握两大关键点:
- 看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
- 看商场是否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或服务。
第三节 企业运营中的增值税缴纳实务与风险规避
一、“不含税”合同,到底要怎么签订才没有涉税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无论是产品销售、经营服务,还是财产转让,签订采购合同是在所难免的。可是,有些客户总喜欢签订一些所谓的“税后价格”或“税后金额”。
那么,作为付款方,企业在支付税后金额的同时,应该如何考虑需要企业承担的税收呢?如何规避纳税风险呢?
案例23:税后合同,签订有方法,否则税收有风险
(一)案例背景
嘉诚公司在某市租赁了一办公场地,场地所有人为个人,在与对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对方不同意开发票,觉得麻烦,只同意按“税后价”签订合同,也就是说他只认到手的现金为25000元/月,至于其他的发票与税收问题,公司自行去处理。
那么,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需要考虑哪些税收?税前金额又是多少?有何涉税风险呢?
(二)代付税金
个人出租非住房需要缴纳5%的增值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地域差异)、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12%的房产税、0.1%的印花税、20%的个人所得税。
(三)税前金额
假设税前租金为X。
- 应纳增值税=X/(1+5%)×5%。
-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X/(1+5%)×5%×7%。
- 应纳教育费附加=X/(1+5%)×5%×3%。
-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X/(1+5%)×5%×2%。
- 应纳房产税=X/(1+5%)×12%。
- 应纳印花税=X/(1+5%)×0.1%。
- 应纳个人所得税=X/(1+5%)×(1-20%)×20%。
税后金额=X-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25000(元)
税前租金X=36813.43(元)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时候,统一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域会有差异)。
(四)涉税风险
如果合同是以“不含税”价格签订的,即以25000元作为合同价格,那么,公司到税务部门代开的租赁费发票所缴纳的税金,不得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这样一来会让公司多承担费用却不能在税前扣除。
(五)风险规避
为了规避以上所述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签订租赁合同:
- 在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价格条款中载明税前租金价格,而不能签税后租金价格。
- 在租赁合同中的税费承担条款中载明,租赁期间有关税费由出租方承担,但由承租方代扣代缴,扣缴的税金从本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价格中扣除。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发现在日常工作中,所签订的合同存在太多的涉税风险,因此,当需要按税后价格签订合同时,尽量改变合同定价方式,应当按税前价格签订,税金代扣代缴,以规避涉税风险。
二、合同中“付款时间条款”与企业涉税风险,千万别忽视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往往销售部门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很少和财务部门衔接,发票开具时间、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不同条款的签订,对企业的涉税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案例24:付款时间就是纳税时间,千万别乱签
(一)案例背景
某生产企业于2018年5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2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2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2018年7月28日。
企业2018年5月发出商品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2018年7月28日,客户并未按期支付货款,由于未收到货款,企业也未开具发票,同时也未确认收入。
2018年8月28日,企业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232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费用——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这种账务处理方式,有何涉税风险,如何规避?
(二)政策依据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三)风险解析
- 由于财务没有按合同确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致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后,推迟了增值税的缴纳,在税务稽查时,将会产生罚款与滞纳金。
- 如果在合同签订时,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反而更加提前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财务未能按时纳税,在税务稽查时,同样会产生罚款与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