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个企业税务筹划技巧案例汇总(一)
红字发票开具技巧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据化”应用
本文将围绕两部分核心内容展开:一是通过案例解析逾期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实操要点与节税逻辑;二是梳理营改增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作为“收据”使用的三类典型场景及操作规范。
一、红字发票开具技巧:逾期未认证发票的节税处理
案例30:红字发票开具的节税逻辑与实操
(一)案例背景
嘉诚公司2017年3月向鑫鑫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业务人员持票与鑫鑫公司办理结算。截至2018年7月,鑫鑫公司既未付款,也未对该发票进行认证(金三系统可查询相关信息)。
此时发票已过认证期限,鑫鑫公司提出“付款前提是重新开具发票”。若嘉诚公司直接重新开票,将面临重复纳税问题。
核心疑问:对于已“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嘉诚公司能否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在解答该问题前,需先明确以下4个关键问题:
(二)核心问题解析
1. 增值税红字发票开具是否有时间限制?
(1)政策依据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政策解析
上述政策仅对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限作出限制(360日),未对红字发票的开具时间设定约束。即只要符合红字发票开具的法定条件,任何时间均可开具。
2. 哪些情形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1)政策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政策解析
只要满足“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销货退回
- 开票有误
- 应税服务中止
- 销货部分退回
- 发生销售折让
3. 增值税发票作废需满足哪些条件?
(1)政策依据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来源:国税发〔2006〕156号)
(2)政策解析
“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条件1不满足),显然不符合发票作废的法定条件,无法通过“作废发票”解决问题。
4. “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1)政策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政策解析
结合上述3个问题的结论及红字发票开具政策,“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 实操层面:部分地区可能存在执行差异,但从政策逻辑上,该操作符合“避免重复纳税”“规范发票管理”的原则,具备合法性。
二、三种场景: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收据”使用
营改增后,不同纳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差异,企业常面临“已收款但未发生纳税义务,需向付款方提供凭证”的情况。以下梳理三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作为“收据”(仅证明收款,不触发纳税义务)使用的场景。
(一)场景解析与案例实操
案例31:房地产业——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
1. 案例背景
东方房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机构所在地属同一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开工日期在2017年5月30日前,2019年2月8日进行预售,取得预收款100万元。
2. 开票解析
根据政策规定:
- 房产公司在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收到的款项均为预收款(合同另有约定或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
- 预收款需开具发票的,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本),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项目编码;
- 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论:此类发票实质等同于“收款收据”,无需进行纳税申报。
案例32:零售行业——充值卡销售开具“不征税”发票
1. 案例背景
佳新连锁超市2018年11月对外预售“购物卡”,面值2000元/张,城西公司一次性购买100张,总金额20万元。
2. 开票解析
根据政策规定:
- 单用途卡、多用途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统称“售卡方”)销售充值卡,或接受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 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开票时需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本),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项目编码,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结论:此类发票等同于“收款收据”,收到预收款时无需预缴税款及办理纳税申报,仅在充值卡实际消费时,按适用税率/征收率申报纳税。
案例33:营改增过渡期——补开“已缴营业税”发票
1. 案例背景
A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B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2016年1月15日起预售房产,至2016年4月30日(营改增过渡期)共取得预收款5250万元,已按营业税规定申报纳税,仅向购房人开具收据,未开具营业税发票。2017年2月需为购房人补开发票,应如何操作?
2. 开票解析
营改增过渡期(2016年5月1日前后)政策衔接原则:“一项应税行为不重复征税”。对此类情形的处理规则:
- 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补开发票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征收增值税,也无需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 补开发票时,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本),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项目编码;
- 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论:此类发票实质为“收款凭证补充”,等同于“收据”,不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统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
- 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3个子项:
-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