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个企业税务筹划技巧案例汇总(一)
发票管理两大核心风险:虚开发票判定与混合销售/兼营区分
本文聚焦企业发票管理与纳税筹划中的两大高频风险点,通过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明确“有真实交易却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核心原因,以及“混淆混合销售与兼营”可能引发的税务风险。
六、有真实交易,为何仍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制度,发票是企业财税管理的核心凭证。部分企业为获取合规发票,忽视发票来源与形式的规范性,易在税务稽查中出现问题。以下通过案例解析“真实交易却涉虚开发票”的底层逻辑。
案例34:真实交易下的虚开发票判定——政策理解是关键
(一)案例背景
张三(五⾦配件区域代理)向嘉诚公司销售一批五⾦配件,销售额共计100万元。因张三自身不愿开具发票,提出以下要求:
- 嘉诚公司向鑫鑫制造⼚支付80万元;
- 向张三个人支付20万元;
- 由鑫鑫制造⼚向嘉诚公司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核心疑问:嘉诚公司取得的该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二)核心政策依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来源:国税发〔1996〕210号)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货物购销、未提供/接受应税劳务,却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有货物购销、已提供/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的,不属于虚开:- 货物流/服务流:纳税人向受票方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 资金流:纳税人向受票方收取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款项,或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发票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金额、数量等)与实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相符,且发票为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身名义开具。
满足上述条件的发票,受票方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风险解析
从表面看,嘉诚公司与鑫鑫制造⼚之间存在“资金流”(支付80万元)、“发票流”(100万元发票),若货物直接由鑫鑫制造⼚发货,还可能存在“货物流”,看似符合“三流合一”。但结合政策深入分析:
- 实际销售方为张三,鑫鑫制造⼚并非货物的真实销售主体,却开具了全额100万元发票,属于“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发票金额(100万元)与鑫鑫制造⼚实际收取的款项(80万元)不匹配,属于“开具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即使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嘉诚公司取得的该发票仍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
七、警惕!勿将“混合销售”按“兼营”筹划纳税,风险极高
全面营改增后,不同业务、行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差异较大。部分企业在开展业务或签订合同时,为降低税负,人为拆分适用税率,却忽视了“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本质区别——二者的判定不仅与业务类型相关,还与企业自身性质挂钩,需综合考量。以下通过案例解析相关风险。
案例35: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务差异——EPC项目合同的开票风险
(一)案例背景
城东建筑公司承接一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包金额1亿元,具体构成如下:
- 设计服务:1000万元;
- 材料采购:5000万元;
- 建筑施工:4000万元。
(注:EPC项目指企业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多阶段承包,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费用及进度责任,又称“交钥匙工程”。)
城东建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
- 设计部分:开具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材料采购部分:开具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建筑施工部分:开具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核心疑问:该EPC项目合同的开票约定,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二)核心政策依据(来源: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混合销售(第四十条)
- 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 纳税规则:
-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非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包含“主营货物销售、兼营服务”的情形。)
兼营(第四十一条)
- 定义: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或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 纳税规则:需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或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减税,或从高适用税率。
(三)政策深度解析
结合国家层面、地方层面政策及特殊业务规定,进一步明确EPC项目的税务定性:
政策层级 | 具体规定 | 对EPC项目的影响 |
---|---|---|
国家层面 | 混合销售需满足“同一销售行为、既涉货物又涉服务”,按企业主业(货物/服务)适用单一税率;兼营需针对“不同客户、不同项目”,适用不同税率并分别核算。 | EPC项目是对同一业主的“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服务,属于“同一销售行为”,且同时涉及货物(材料采购)和服务(设计、施工),符合混合销售的核心特征。 |
地方层面 | - 河南国税:EPC业务属于兼营,需按不同业务(设计6%、采购13%、施工9%)分别核算并计提销项税额; - 深圳国税(内部指引):EPC业务按“建筑服务”(税率9%)缴纳增值税。 |
地方执行存在差异,缺乏统一标准,企业自行按兼营拆分税率开票,易与税务机关认定冲突。 |
特殊业务政策 | - 销售自产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需分别核算货物(13%)和建筑服务(9%或简易计税3%)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特殊业务需有明确政策文件支撑,EPC项目未被列入“不属于混合销售”的特殊情形,因此仍需按混合销售规则判定。 |
(四)风险解析
综合上述政策分析,城东建筑公司的合同约定存在显著税务风险:
- 定性错误:EPC项目为同一业主、同一业务流程下的“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而非“兼营”,不能自行按不同业务拆分适用税率;
- 主业判定:城东建筑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建筑服务”,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应统一按“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缴纳增值税,而非拆分设计(6%)、采购(13%)、施工(9%)开票;
- 地域差异风险:即使部分地区(如河南)认可EPC为兼营,但全国层面无统一政策,若项目涉及跨区域经营,易引发税务稽查争议。
结论:企业将本属于“混合销售”的业务,人为按“兼营”模式拆分税率纳税,可能被认定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