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个企业税务筹划技巧案例汇总(八)
四、旅游服务“一般or差额”计税方法,到底是咋回事
在纳税计税方法上,有时候有点让人眼花缭乱,有些是“差额”,有些是“全额”,有些是“一般”,有些是“简易”,有些是“扣除”,有些是“不含”,光看这些词,就有点让人晕了。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在拟定该项政策的时候,也是要顾及多行业、多业务、多时段的实际情况,而且得确保总体税负只减不增,所以就出现了既要顾东又要顾西的用词。
那么,旅游服务在计税方法上又有何特殊性呢?
(一)提供旅游服务采用什么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8点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1+6%)×6%-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1+3%)×3%
案例16:旅游服务公司“发票开具”有技巧
(二)案例背景
同城旅游公司,2018年8月组织了一次同城旅游,共取得旅游收入20万元,其中代游客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等费用为15万元,暂不考虑进项税额。
同城旅游公司在不同的计税方法下,应如何纳税?假设差额开专票、扣除开普票。
- 假设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1+6%)×6%≈0.28(万元)。
- 假设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5)/(1+3%)×3%≈0.146(万元)。
假设选择全额开专用发票。
- 假设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6%≈1.13(万元)。
- 假设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3%≈0.58(万元)。
(三)涉税解析
通过以上政策的梳理与案例的分析,我们知道提供旅游服务与提供建筑服务不一样,在提供旅游服务适用计税方法上,不存在“简易计税方法”这一概念。
因为,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额的描述,主要是针对发票开具,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可以选择差额为销售额,但扣除部分不能开专用发票。
- 可以选择全额为销售额,可以按全额开具专用发票。
- 以差额为销售额,既适用一般纳税人,也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 以全额为销售额,既适用一般纳税人,也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提供旅游服务不存在计税方法上的选择,只存在以票定税的概念。
五、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般or简易”计税方法,到底是咋回事
人力资源公司主要是业务代理服务,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虽然钱收到了,但不作为人力资源公司的销售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人力资源公司的发票到底要怎么开具呢?计税方法又该如何运用呢?
案例17:人力资源公司“发票开具”有技巧
(一)案例背景
智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2018年8月与嘉达建筑公司签订员工招聘服务合同,并代嘉达建筑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工作,2018年10月份,根据协议取得人员招聘服务收入3万元,同时代嘉达建筑公司缴纳员工社会保险12万元,嘉达建筑公司将两项合计15万元,直接打入了智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账户,公司当月进项税额留抵金额为0.12万元,假设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收。
智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不同的计税方法下,应如何纳税?
(二)业务解析
-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采用什么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1+6%)×6%-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1+5%)×5%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1+3%)×3%
- 不同企业、不同方法、不同发票,如何纳税
公式推导:
(1)设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X。
(2)设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Y。
(3)设一般纳税人可取得进项税额为Z。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X-Y)/(1+6%)×6%-Z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X-Y)/(1+5%)×5%
令二者相等:(X-Y)/(1+6%)×6%-Z=(X-Y)/(1+5%)×5%
则:Z=0.899%(X-Y)
(三)节税解析
- 假设智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15-12)/(1+6%)×6%-0.12≈0.05(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15-12)/(1+5%)×5%≈0.14(万元)
- 假设智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15-12)/(1+3%)×3%≈0.09(万元)
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归纳与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可以选择的适用计税方法,所以只通用按3%的征收率计税缴纳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由于有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因此,便有筹划的空间。因为“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无论采用什么计税方法都是可以扣除的。
因此,当公司实际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销售额的比例大于0.899%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反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有利;当等于0.899%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