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个企业税务筹划技巧案例汇总(九)
第二节 企业运营中的增值税节税技巧与纳税筹划
一、公司的广告到底该如何投放,企业税负最低
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下,想要了解一个品牌,更多的时候是通过广告来了解的,推广一个企业,也离不开广告。然而广告的形式、类别、渠道千奇百怪,那么,站在财税管理的角度,广告到底要怎么打呢?
下面就一起探讨一下,企业的广告到底该如何投放,税负才会最低。
案例18:广告投放渠道,决定企业税负
(一)案例背景
某汽车公司为了迎接10月1日的车展,计划投入90万元,进行大面积的广告投放,其中电视20万元、广播10万元、户外墙面广告牌20万元、公交车车身流动广告25万元、电梯广告15万元等。
方案一:
如果我们把所有的广告都直接委托广告公司进行策划和投放,汽车公司只能从广告公司取得6%的广告服务增值税发票。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1+6%)×6%≈5.10(万元)。
方案二:
如果我们换一种方式,部分广告委托广告公司进行投放,如电视、广播类广告由广告公司投放,其他广告由公司广宣部门自行策划投放,会有什么不一样呢(本案例以一般纳税人为开票设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最新的相关政策规定:
- 租赁户外墙面,进行广告投放,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取得9%的增值发票。
- 通过公交车车身,进行流动广告投放,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取得3%的增值税发票。
- 投放电梯广告,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取得9%的增值税发票。
(三)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两种方案的对比分析,方案二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1+6%)×6%+20/(1+9%)×9%+25/(1+13%)×13%+25/(1+9%)×9%≈8.29万
我们不难发现方案二的进项税额比方案一的进项税额多3.19万元。
这样一来,加之购进材料13%的货物发票和广告安装所使用6%的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发票,每一项业务的税率都是等于或高于广告公司的税率。
那么,企业要进行广告投放,如果在不影响广告效果和质量的条件下,是不是该考虑一下投放的方式和渠道呢?
二、企业如何通过“视同销售”实现企业税负调节
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财务处理过程中,思路往往停留在会计核算的角度,殊不知,稍做调整就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收,真可谓是思路决定出路。
下面就来为大家,突破一下这“视同销售”中的非常规处理,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案例19:忽视的视同销售,有时候对企业很有利
(一)案例背景
某玻璃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公司将自产的玻璃用于企业办公楼的建造,该批玻璃的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市场价为180万元(不含税)。
该办公楼将于2020年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企业如何核算可以实现税负最低?
(二)账务处理分析
- 如果按成本结转,不做“销售处理”(单位:万元):
1 | 借:在建工程 100 |
- 如果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做销售处理(单位:万元):
1 | 借:在建工程 180 |
(三)政策依据
增值税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所得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四)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业务分析,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缴纳中无差异。但是,不同的企业在处理上应该需要有所差异。
如果企业处在盈利阶段,同时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做销售处理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在增加利润的同时也增加了在建工程的成本,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折旧可以抵减以后年度无税收优惠的企业利润,相当于实现了纳税差异化调节。
例如:
2018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180-100)×25%×50%=10(万元)。
2020年以后增加折旧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80-100)×25%=20(万元)。如果企业处在巨额亏损阶段,很显然按销售处理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企业处在巨额亏损阶段就算按销售处理了,企业可能仍然处于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常年亏损,很有可能,无法在5年内得到弥补,做销售处理可以让折旧在以后年度得到扣除,相当于实现了亏损的递延。
当然,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盈利与正常纳税阶段,做销售处理与不做销售处理无差异。
全面营改增后,无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如何利用“纳税申报”,进行税款缴纳筹划
纳税筹划事无巨细,就拿公司每个月都要进行的纳税申报来说吧,处理得当也可以实现纳税筹划。
案例20:每月都在进行的纳税申报,也有筹划技巧
(一)案例背景
某汽车4S店,2018年12月份汽车销售火爆,当月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当月销项税额510万元,当月已认证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180万元,12月份应纳增值税330万元。
但是,该4S店在2018年12月采购了一批车辆,该批在途车辆金额2000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340万元,由于汽车厂家12月25日年度关账,致使停止对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车辆的发票只能在2019年1月份取得。
通过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发现:
- 如果2018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厂家能够在当月开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18年12月份认证抵扣后,不仅无须缴纳增值税,还有10万元的进项留抵。
- 如果2018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厂家在2019年1月份开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18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330万元。很显然,由于厂家发票开具的时间问题,致使该4S店得提前缴纳增值税330万元,那怎么办呢?有什么筹划方法吗?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规定,以及《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三)节税解析
通过以上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如果该4S店能够找到有“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理由,并且经税务机关核准,在预缴税款之后(一般预缴2万元至20万元),便可取得延期纳税申报的权利。
这样就可以在2019年1月待取得厂家开来的增值税发票,通过认证抵扣后,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达到不需要缴纳如此大额增值税的目的,实现税收“递延纳税”筹划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