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委:中央企业律纠纷件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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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律纠纷件管理办
(2023年6月12日 国院国有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3 布 自 2023年8月1日 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治思想,落全面依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治央企建设,加强中央企业律纠纷件管理,依保障企业合权益,切维护国有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产》《企业国有产监督管理暂行条》等律规,结合中央企业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适用于国院国有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院国委)根据国院授权履行出人职责的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所称律纠纷件是指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件)。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持续加强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防止国有产损失。建立健全以促管机制,及时发现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第五条 国院国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件处理、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履行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七条 中央企业总律顾问牵头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件管理。
第八条 中央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拟订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件应对,对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选聘和管理律服中介机构,推动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中央企业业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与管理部门沟通能引发件的有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情分析、律论证、件执行等工作,针对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促管。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件,持续提升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际健全件管理相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容。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有效防范件风险。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发生件应当及时采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情,做好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际,建立健全涉外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件处理力度,切维护境外国有产安全。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件。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律纠纷,以通过部调解等式解决。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件预警机制,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件深入分析发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采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有力措施,推动件加快解决。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件管理情况作为治建设重要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时监测的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分析,增强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件情况进行汇总统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国院国委送上一年度件综合分析。
第四章 重大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际明确重大件标准,完善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件,应当自立、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国院国委备:
(一)涉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二)涉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件或者系列件;
(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件;
(五)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件。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重大件备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当事人、由、涉金额、主要事等基本情;
(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律分析意见;
(三)采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备的重大件处理完毕、得生效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向国院国委书面。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符合本办第二十三条情形的重大件当事人、涉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国院国委备。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主体责任,妥善处理件,依维护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国院国委指导协调。
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完善律服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选聘式,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合规、平正。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在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律服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有效整合外部源,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强化对重大事项的核把,严格落保密管理项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律服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业能力、服质量、工作效果、信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件难易程度、涉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在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的,按照规定移交相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对有人员在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私利,给企业造成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院国委对中央企业违反本办规定,因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以约谈相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规定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的,按照规定移交相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地国有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指导所出企业加强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由国院国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重大律纠纷件管理暂行办》(国委令第1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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