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工程项目,必须行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标准规定#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第三条 **#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 ** 》[后附]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 第四条 **#
大中型用事业工程,是指 项目总投额在3000万元以上 的下列工程项目: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
**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
**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
**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
** (五)其他用事业项目。 **
** 第五条 **#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行监理 ;5万平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以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行监理。
** 第六条 **#
利用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金 的工程范围包括: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金的项目。 **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 项目总投额在3000万元以上 系社会共利益、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
** (2)铁路、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
**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络等项目; **
**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
**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共停车场等 ** ** 城市基础设施 ** ** 项目; **
**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
第八条#
国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院有部门后,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2011修订)是国院于2011年01月08日发布,自1996年06月14日起施行的律规。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能,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金分散、保证投落和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院划主管部门商国院有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划主管部门和国院有主管部门(司),按照本办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以向国院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院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院有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行性研究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确定后,由国院划主管部门布。
第六条 国院划主管部门和有地人民政府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划。
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行建设项目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和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和国家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金责任的国院有主管部门、有地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金。
第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金,有银行和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条 国院划主管部门和有地人民政府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划时,应当预留一定比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金以及设备储备金。
第十二条 地人民政府负责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有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人依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但是,按照规定经批准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除外。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格(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未经建设项目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转包或者分包。
国院划主管部门会同国院有主管部门、有地人民政府、银行,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
第十五条 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供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收费用;但是,律或者国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规定,向国院划主管部门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并抄有主管部门和银行。
第十八条 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的项目提供建设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金。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文件和其他有文件,由建设项目人及时组织设、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国院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国院划主管部门会同国院有主管部门、有地人民政府,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拨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金的,由国院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批评,并提请有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给予行政处分;地投的部分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拨付的,国院划主管部门有权停止批该地下一年度的新开工项目。
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金的,由机、财政机追还被挪用、截留的金,予以通批评,并提请有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 条扰乱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 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国院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批评,并提请有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容由整编自宝 百度百科 - END - \\ 往下看,干货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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