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于部工作的规定(署令第11)

署于部工作的规定(署令第11)#


署于部工作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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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工作,建立健全部制度,提升部工作质量,充分发挥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施条》以及国家其他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属于机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部工作,以及机对单位部工作的业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部,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收支、经济活动、部控制、风险管理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律规、本规定和部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际情况,建立健全部制度,明确部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部机构和部人员从事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律规、本规定和部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正、保密。

部机构和部人员不得参与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部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国家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部机构或者履行部职责的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部工作,向其负责并工作。

国有企业部机构或者履行部职责的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部工作,向其负责并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规定建立总师制度。总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部工作。

第七条 部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部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部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部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部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经济、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部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部人员。除涉密事项外,以根据部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服,并对采用的结果负责。

第九条 单位应当保障部机构和部人员依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复。

第十条 部机构履行部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部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 部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部机构或者履行部职责的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划执行情况进行;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收支进行;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产投项目进行;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源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

(九)对本单位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部机构或者履行部职责的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单位按时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收支等有(含相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会议,召开与事项有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部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财政财收支、经济活动、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文件和现场勘察物;

(五)检查有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

(六)就事项中的有问题,向有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得相证明材;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凭证、会账簿、会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的,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单位和个人,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部工作汇,加强对部工作规划、年度划、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部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单位的部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部机构。

单位应当将部工作划、工作总结、、整改情况以及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问题线索等送同级机备。

第十六条 部的施程序,应当依照部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部机构或者履行部职责的设机构,对本单位部管理的领导人员施经济责任时,以参照执行国家有经济责任的规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知部机构。

第十九条 单位对部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部机构应当加强与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等工作机制。

部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部发现的重大违纪违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司机。

第二十二条 机在中,特别是在国家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中,应当有效利用部力量和成果。对部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中反映。

第五章 对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机应当依对部工作进行业指导和监督,明确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有部工作的规草;

(二)制定有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

(三)推动单位建立健全部制度;

(四)指导部统筹安排划,突出重点;

(五)监督部职责履行情况,检查部业质量;

(六)指导部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律、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机以通过业培训、交流研讨等式,加强对部人员的业指导。

第二十五条 机应当对单位送的备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项目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机以采日常监督、结合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式,对单位的部制度建立健全情况、部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部制度建设和部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机应当督促单位部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机应当按照国家有规定对部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指导,推动部自律组织按照律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必要时,以向部自律组织购买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部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部事项有的,或者提供不真、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部机构或者履行部职责的设机构和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机依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律规、本规定和部职业规范施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部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保护措施,并对相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机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机监督对象的单位的部工作,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署于2003年3月4日发布的《署于部工作的规定》(2003年署第4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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