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主要型、区别(干货)#
袁小龙 / 文; / 整编
一、决定及其容
决定属于行政决定中的一种,是机依据监督权与行政管理 权,经定程序依对被单位、相对人的权利义作单面处分的行为。在中,决定一般是指《》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违反财政收 支、财收支行为给予处理、处罚的决定,但是从广义上讲,决定还包括 根据《》第四十三条妨害执作出的处罚决定。决定按容 分为处理决定、处理处罚决定及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是指机对被对象违行为采 的纠正措施决定。这些纠正措施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限期退还被 侵占的国有产、限期退还违所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制度的有规定进行处 理以及其他处理措施。按照《》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处理决定分为针对 违反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决定和针对违反财收支行为的决定。按照《 》第四十五条违反财政收支的处理决定的对象限定为本级部门(含直属单 位)、下级政府。而违反财收支的决定适用于所有被对象。
(二)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是指机依照《》《行政处罚》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作出具有惩罚性质的决定。一是单独施的处罚决 定,是指按照《》第四十三条对被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事项有 的的,或者提供的不真、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进行的单 独处罚;二是按照《》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处理后的附带处罚。
(三)处理处罚决定
处理处罚决定是指机作出的决定既 包含处理的容又包含处罚的容。按照《》第四十六条,被 单位违反财收支规定,机在给予处理意见后,对被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的财收支行为给予处罚,只有被对象违反财收支规定时才以作出处理处 罚决定[:更多干货]。
二、不同决定的特征
(一)不同决定具有不同的定形式
按照《署于印发主要文 书种和参考格式的通知》(发〔2011〕24)决定采用《决定 书》和《处罚决定书》两种文书形式。处理决定、处理处罚决定适用 《决定书》,而单独作出了处罚决定适用《处罚决定书》。
(二)不同决定依据的规层次不同
按照《》第四十五条,处理 决定适用依据的律层次范围限定在律、行政规。而处罚决定依据层次比较 广,按照《行政处罚》规定,处罚的依据包括律、行政规、地性规、部 门规章、地政府规章。
(三)不同决定采用的救济途径不同
《》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同 容的决定采的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对于处罚决定,被单位以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处理容决定,被单位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 决,行一裁终局。决定救济途径不同是由机行使权能决定。处理 决定体现了机的部监督权,部行政行为是不诉行为;而处罚决定 体现了机外部行政管理权,纳入司查。
(四)不同决定其执行措施不同
《施条》第五十四条在没有 区分处理及处罚的情况下规定了决定相同的执行措施,但是从国家 律体系上不同决定有不同执行措施。处罚决定执行,一是机以按 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有强制执行的规定强制执行决定;二是申 请院予以强制执行。对于处理决定以采通主管部门采措施或提出处 分建议确保决定的执行。
三、错误下达决定的表象及其原因
(一)错误下达决定的表象。
一是超越职权下达决定,其他部门规未授权部门处理处罚的情况, 人员根据件事查找律规,强行适用其他部门规作出处理处罚下达决 定。如医院乱收费问题引用价格主管部门才能适用《价格违行为处罚规定》作出 处罚决定。
二是应当下达决定而未下达,上反映被单位违反了《财政违 行为处罚处分条》规定问题,从主观认识、行为性质及行为后果来看应当下达 决定,但是最后却没有向被对象下达决定书。
三是未区分单位及其违行为性质而下达错误决定,如对本级部门(含 直属单位)、下级政府财政违行为下达处理处罚容的决定。按照《 》第四十五条规定,本级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财政违行为只能做 出处理容而不能有处罚容的决定。四是救济途径知错误。在同一被单位同一决定中,对其一违行为采 了处理措施,对其另一违行为采了处罚,没有分别知提请裁决、申请行政 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是在决定书最后知一种救济途径。如果机只知一种 救济途径则该决定视为没有正确知被单位救济途径,被单位也无发维护 其正当权益。如被单位对该决定都有异议,对处理决定部分向同级政府申请裁 决,对于处罚决定部分向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才对其权利正确救 济。
(二)作出错误决定的原因
一是人员对决定认识不清。对决定的认识不清包括定义、涵、 处理决定与处罚决定的区别、存在两种救济途径原因等认识不清。深层原 因还是行政基本理论掌握不足,不能用行政基本理论去解释、理解对 决定、救济的规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二是决定适用依据相对空缺。与其他行业规如《税收征收管理》等律 规相比,这些行业规有系统、明确律责任专章对处理、处罚进行了规定。而 现行体虽有责任专章但对具体处理、处罚未做具体系统规定。施 条仅对妨害执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对违反财政收支、财收支行为 的处理、处罚未做明确规定(施条四十八条、四十九对处理处罚只是指引性规 范)。及其施条的具体处理处罚规定相对缺位,某种程度上成为人 员很难准确作出决定的部分原因。
四、意见建议
(一)熟悉决定的涵和外延
一是熟悉行政基本理论,用行政基本 理论去理解及决定规定,用行政基本理论判断决定的合性、合 理性。二是熟悉决定的涵和外延,区分处理决定与处罚决定在容、性质、 救济途径上的不同。三是熟悉决定作出的依据范围,既不能在规有规定的情 况下对违行为不做处理处罚,也不能超越律范围作出决定
(二)保障被对象的程序性权利。省委依治省办出台的三项制度(鄂办 发〔2019〕7)中把知救济式和救济渠道作为执开的重要容。人 员在决定中既要知被对象救济权利,也要区分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的不 同才能正确知其救济式途径及期限
(三)加强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规体系是国家规 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加快形成较完备系统的规体系,进一步明确违 行为的处理、处罚及救济规定,有助于规范人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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