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资源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虚报其生产经营取水量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取用水,需要从高确定税额,对于超过计划部分的取用水量,需要在原税额的基础上加征1~3倍。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预计风险】
超计划取用水,企业需要从高确定税额,如果未从高确定税额,未加征超过计划的用水量,面临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的耗水量,判断是否存在少报其用水量,从而达到适用较低税率、少缴税款的目的,若存在上述情形,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2】企业对不合规定的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回收利用的水,不属于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的,错误使用从低确定税额的政策。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预计风险】
企业错误使用从低确定税额的税收政策,会对企业的水资源税额产生影响,存在少缴水资源税,产生滞纳金及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在使用从低确定税额的政策时,应注意是否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有不符合规定的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要及时做出调整。
【风险点3】企业推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在取用水资源的当天没有确认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而是在以后的时间才确认纳税义务,从而推迟纳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的规定:
第十七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预计风险】
企业将取用水的行为滞后记录,从而推迟确认纳税义务,而不是在实际取用水的当天就确认纳税义务,存在被税务机关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自查取用水资源的业务,如果存在推迟确认纳税义务的情况,应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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