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教育费附加风险指引
【风险点1】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同时未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但却不按适用费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导致已缴”二税”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金额不匹配,存在少缴教育费附加的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预计风险】
教育费附加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企业若未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则存在少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应通过配比检查,测算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金额与教育费附加费率计算后是否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相匹配,如不匹配,则存在漏缴或少缴情况的,应该补缴。
【风险点2】纳税人在补缴增值税或消费税时,未补缴教育费附加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纳税人少缴、漏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后期补缴两税时,未补缴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预计风险】
纳税人少缴、漏缴增值税或消费税,后期补缴两税时,未补缴教育费附加,存在少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检查纳税人补缴增值税或消费税时,是否同时补缴教育费附加,未补缴的,要求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等。
【风险点3】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的增值税,抵减了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出口符合”免抵退”情况的应税产品,增值税可以退还,以其为计税依据计算的教育费附加却不可以退还。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
一、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预计风险】
企业有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以其为计税依据计算的教育费附加不得扣除。否则违反规定少缴纳税款,面临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征收滞纳金与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检查纳税人收到出口”免抵退”的增值税时,是否抵减了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抵减的,要求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等。
【风险点4】增值税留抵退税抵减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错误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预缴增值税时,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扣减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
【政策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一、 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预计风险】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预缴增值税时,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扣减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少缴纳教育费附加。
【解决方法】
检查企业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扣减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的,是否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除此之外,如预缴的增值税,不能扣减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