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是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5%的优惠吗?

答: 可以,小型微利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二选一,不能同时享受。

2、用于科研的办公家具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办公家具不属于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不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内。

3、研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计入“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

答: 不可以计入“ 人员人工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的规定,公司研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不能计入“人员人工费用”,可以计入“其他相关费用”。

4、失败的研发活动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 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参与研发的总经理的工资薪金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 可以。但是由于总经理还承担管理的工作,不会将全部时间用于研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需要按实际工时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区分。

6、科研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 可以的,二者不冲突,可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修订印发)相关规定。

7、总包方能否凭判决书税前扣除成本费用?

答: 从税收角度上看,判决书也仅仅是扣除资料,不是扣除凭证,分包款需要分包方开具发票扣除,没有发票需要纳税调增。

8、支付赔偿金应该取得什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 凭借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合同、定损材料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向政府支付的特许经营费能否凭收据税前扣除?

答: 政府部门是属于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部门,公司凭借其开具的凭证可以扣除相关费用。

10、占地补偿款应凭何种发票税前扣除?

答: 不需要发票,不属于应税行为。

11、独立董事费用税前扣除需要劳务费用发票吗?

答: 是的。独立董事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其代开发票。

12、退休返聘人员工资如何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上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凭工资表扣除。

13、给高管支付的体检费用属于福利费用吗?

答: 如果只有高管有员工没有不算是福利费用,应属于个人消费,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员工也有只不过标准低一些的,那就可以作为福利费用,无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4、租入的车辆保险费和维修费用应凭何种资料税前扣除?

答: 保险费用属于车辆固定费用,无论是否租赁,都需要缴纳,所以这个保险费应转化为租金一并开具发票给承租公司。维修费用在车辆使用期间,约定因使用发生的维修可以由承租公司承担并扣除。

15、招用已退休的残疾职工,能否加计扣除?

答: 不可以。招用退休残疾职工,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符合政策条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16、食堂买菜可以使用小额零星收款凭证吗?

答: 可以。从自然人处单日或单次购进不超过500元的蔬菜,销售方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关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规定,其支出可以凭证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需要提醒的是小额零星收款凭证并无频率或者次数的限制。

17、招用已退休的残疾职工,能否加计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条件之一是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保保险。招用退休残疾职工,无须为其缴纳社保保险费、不符合政策条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18、给退休职工发放补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退休了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属于与你公司经营相关的职工福利费,不可以税前扣除。

19、年末计提、次年发放的年终奖能否税前扣除?

答: 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公司预提的年终奖,在次年1月已经发放,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0、已经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能否税前列支?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可以看到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需要实际发放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只是进行个人所得税零申报但是没有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也是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税前扣除。

21、收到社保中心阶段性工伤退费返还600多元,涉及哪些税种?

答: 收到之前已经列支成本费用,取得返还需要在当期作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其他的税种了。

22、职工浴室配备的洗发水、沐浴露,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浴室配备的洗发水和沐浴露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

23、尚未支付的关联企业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单位计提的利息费用未实际支付,不得税前扣除。

24、员工报销的医药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 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25、违章建筑被拆除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如何申报?

答: 可以扣除。违章建筑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属于企业资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可以作为资产损失扣除。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6、被投资企业注销,投资方的损失如何处理?

答: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处理。

27、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是否包括存款利息收入?

答: 在会计上存款利息冲减了财务费用了,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属于经济利益的流入情形,包含在总收入里。

28、企业购买的管理软件最低摊销年限为多少?

答: 最低摊销年限为2年。

29、青苗补偿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的规定,青苗补偿费应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30、现金支付的残疾人工资可否加计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条件之一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符合标准的工资。现金形式发放的残疾人工资不符合扣除条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31、公司为非金融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债资比”中的“权益性投资”应如何理解?

答: 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的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32、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票取得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答: 不可以。应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或纸质版铁路客票入账并税前扣除。

33、汇率变动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可否税前扣除?

答: 可以。不用纳税调增。

34、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答: 可以。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停止使用”,资产检修也是资产使用的一个必要行为,不影响折旧计提与税前扣除。

35、办公楼评估增值,是否调整计税基础?

答: 不用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36、业务招待费支出限额计算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答: 包括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7、已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吗?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此项修理不构成大修理支出的标准。但是,这种修理支出会延长资产使用寿命,其影响不仅局限于支出发生当年,还属于资本性支出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按照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扣除,自支出发生月份起,按照不低于3年摊销。

38、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可否在补缴当年扣除?

答: 可以在补缴当年税前扣除。理由是税金及附加如果只是计提而未缴纳,实务中一般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能税前扣除。即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上遵循“收付实现制”,因此,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应在实际缴纳年度扣除。

39、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合并企业可以承继吗?

答: 如进行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如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由母公司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0、A、B两家公司没有股权关系,合作一个项目,B公司收到A公司的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 B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无法享受免税待遇,该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免税规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41、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要取得什么资料列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公司需要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因此,仅凭企查查的查询截图不可以税前扣除。

42、报废退回的货物,公司作专项报告吗?

答: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3、随机发放印有公司LOGO的纸扇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 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公司外购纸扇送给路人,纸扇的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需要视同销售。

44、高新技术企业收到的科技补助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45、向政府捐增需要取得什么税前扣除凭证?

答: (1)需要政府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2)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处理。(3)还需关注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限制,如果超过可结转3年扣除。

46、购买环保专用设备可以同时享受应纳税额抵免政策和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答: 这是两个独立的优惠政策,互相之间并没有排斥条款,可以同时享受。

47、购入二手车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答: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的规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8、用国补资金购买的机器设备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不要求资金来源,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规定的就可以扣除。

49、债务人抵债的挖掘机,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公告明确“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不包括债务重组,所以抵债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0、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会计上能否正常折旧?

答: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51、委托研发费用是否必须实际支付了才能享受加计扣除?

答: 需要实际发生时加计扣除。

52、研发产品直接销售,是否直接冲减研发期间的研发费用?

答: 如果研发成功形成产品销售的,应该将收入中对应的材料费,冲减销售当年的研发费用。

53、研发费用中的房屋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 房租不可以加计扣除。

54、外聘研发人员的住宿及交通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 外部人员进行研发,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其发生的差旅费用不能作为其他费用扣除。如果想要加计扣除,可以考虑提高其报酬,以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55、失去资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未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多少?

答: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公司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依旧是10年。

56、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总收入包括销售研发废料收入吗?

答: 包括在总收入里。

5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是否包括存款利息收入?

答: 虽然在会计上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了。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上,这属于经济利益的流入情形,应该包括在总收入里。

58、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表A107041中收入总额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答: 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要确认收入的,是收入的一部分,所以这里的收入总额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59、科研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 可以的,二者不冲突,可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修订印发)相关规定。

60、企业购买的管理软件最低摊销年限为多少?

答: 最低摊销年限为2年。

61、软件行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提醒,这部分作为不征税收入后,发生对应的成本费用也不得税前扣除。

62、政策性搬迁补偿款购置资产可以差额计算收入吗?

答: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63、核定征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答: 可以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文件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4、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时,雇佣的农民工是否计入从业人数?

答: 应计入从业人数。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农民工在从业的过程中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管理,从事的岗位属于公司业务组成的,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计入公司从业人数。

65、大于60岁、没有退休工资的员工,是否纳入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答: 年龄到了退休标准,但是无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规定不属于退休人员,属于劳动关系,构成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员。可参考最高院民一庭(2015)民一他字第6号的规则。

66、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员工是否计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

答: 劳务派遣员工应该计入公司的从业人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67、公司是生产型企业,资产总额超过了5000万元,不到6000万元,但是人数是80人,可以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 不行的,需要同时满足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68、预交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可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和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69、销售车位分期收款,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 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对方提前付款的,按照收款时间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70、房地产开发企业征地支付的青苗补偿费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的规定,青苗补偿费应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71、向对方公司业务员支付的佣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佣金不包括向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支付的佣金。

72、现金支付的残疾人工资可否加计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条件之一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符合标准的工资。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符合扣除条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73、购进鸡苗饲养至成鸡对外销售能否免税?

答: 可以享受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公司购进鸡苗饲养至成鸡对外销售,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74、同时养殖鱼和外购鱼,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税。直接购买并销售的不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范围内。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分别核算不清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75、公司员工到国外参加会展,向境外支付的展位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 企业所得税属于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76、公司有境外股东,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企业根据决议先计入了应付股利中,但尚未实际分配,请问公司应于何时代扣代缴相关的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公司扣缴义务于实际向境外支付股利时发生。

77、向境外分配股利代扣企业所得税时应使用什么汇率?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公司扣缴义务于实际向境外支付日的汇率。

78、为出差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准予税前扣除?

答: 可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9、向母公司赞助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 不能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80、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处罚能否税前扣除?

答: 这个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1、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 可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

82、消防部门罚款可否税前扣除?

答: 不可以扣除。公司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消防部门罚款,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83、雇主责任险是否准予税前扣除?

答: 可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的规定,公司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4、银行收取的延迟还款罚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 可以扣除。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规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85、大额医疗保险可否税前扣除?

答: 不可以,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6、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计提的坏账准备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的规定,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6行,相关栏次没有对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的调整,所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计提的坏账准备不需要纳税调增。

87、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企业管理咨询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 母公司向子公司开具发票扣除费用的基础条件之一,母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还需要满足业务真实与独立交易原则,在些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公司还需要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的,可以税前扣除。

88、法人合伙人可否扣除其占有的合伙企业亏损?

答: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为法人合伙人,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递减盈利。

89、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可否免税?

答: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免税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是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并不是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的,所以不能免税。

90、向自然人股东借款是否应遵从“债资比”?

答: 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91、农产品,比如猪牛羊,屠宰费用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答: 属于农产品初级加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92、股东未实缴前,公司支付的利息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 ,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3、新楼装修费可以一次性进费用吗?

答: 不可以。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支出,需要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94、村委会取得的土地出租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答: 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95、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提税前扣除?

答: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特殊工种(在特殊工种名录内的,比如井下、高空、核等)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扣除,而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不能扣除。

96、已取得发票但尚未支付的佣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费用扣除一般遵循权责发生制,没支付有发票可以扣除。同时参考财税【2009】29号文件的规则。

97、3年以上的其他应付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税法上并没有“3年以上应付款需要确认收入”的规定,只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才需要转入收入。

98、闲置的厂房可以停提折旧吗?

答: 公司自行决定,未使用的厂房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可以扣除。

99、如果合同里面注明2023年9月取得会展场地(10天)的租金,2024年6月才实际支付,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在2023年9月确认?还是2024年6月确认?

答: 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在2024年6月确认。

100、企业注销时其他应付款要确认为企业收入吗?

答: 如果其他应付款确实无法支付,注销时需要转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01、个体工商户开具的收据能否作为扣除凭证?

答: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的规定,要求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交易主体是个人,相关支出才可以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2、我公司支付给境外一家公司4.2万欧元,用于对方向我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取得invoice。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凭invoice税前扣除?

答: 可以的。你公司可以凭对方开具的invoice和增值税代扣代缴凭证税前扣除。

103、我公司聘请专家(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为我公司培训,支付授课费用15000元,请问是否属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情况,我公司是否可以凭收款收据税前扣除?

答: 不可以。聘请的专家,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不能按期纳税,只能按次纳税,适用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的标准。不能凭收款收据税前扣除,只能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4、支付违约金应该取得什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 公司凭违约金支付证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及违约赔偿协议进行税前扣除。

105、我公司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应该用何种凭证税前扣除?

答: 以法院开具的缴款书或专用收据和分割单、民事调解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公司以你公司开具的分割单、民事调解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6、以房东户名缴纳的电费应凭何种凭证税前扣除?

答: 以出租方开具转售电发票的,你公司凭发票税前扣除。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你公司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如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

107、我公司是一家建安企业,给一栋写字楼装修,约定我公司付费使用写字楼的电力,请问我公司能否凭写字楼开具的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

答: 不可以。电费只有租赁背景下才能使用分割单税前扣除,建安企业与写字楼没有租赁关系,只能凭写字楼开具的转售电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108、A、B、C三家公司签订一个共建食堂协议,平时食堂的食材由A公司负责统一采购并取得抬头为A公司的发票或收据,A公司采购食材后,月末由A公司分别向B、C公司制作食材费用分割单(一式三份),B、C公司凭食材费用分割单与支付凭证列支食材费用,请问上述共同采购货物能否用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

答: 不能用分割单形式,只能开具发票税前扣除。

109、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由于我方原因,退出竞标,对方不予退回,也不给我方开具发票,仅开具收据,请问我方可以将该笔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可以扣除。

110、从政府购买房屋折旧费能否凭收据进行税前扣除?

答: 可以。政府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公司可以凭取得的政府开具的收据扣除房屋折旧费。

111、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员工到我公司上班,但是,派遣员工的房屋租赁费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即劳务派遣公司把钱付给我们,我公司统一支付给房屋出租方。房屋出租方开具租赁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可以直接在劳务派遣费里把这些租赁费扣除吗?

答: 如果直接在劳务费里扣除,对公司来说相当于支付的劳务费少了,对方也减少开票金额了,公司缺少部分劳务成本。因此,公司应该就房屋转租单独开发票给对方,对方全额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给公司,在这基础上款项可以从劳务费中扣除。

112、我公司2024年度从一家公司承租其名下房产,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房屋租金,但是对方始终没有向我公司开具发票。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我公司联系出租方的时候发现对方公司已经注销,我公司保留了承租房产的时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我公司以电汇方式支付了上述租金,请问我公司对上述租金费用能否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 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的规定,你公司在补开发票过程中,发现对方注销,可以凭证实支出真实性的材料税前扣除。

113、我公司由于延期供货,被客户罚款5000元,请问这个5000元属于价外费用吗?我公司是否应该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答: 你公司是销售方,因延期供货被处罚,不属于价外费用,也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凭对方开具的收据税前扣除,不需要对方开具发票。

114、租赁背景下支付的暖气费应凭何种凭证税前扣除?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的规定,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税前扣除相关支出。出租方开具转售发票的,公司凭发票税前扣除;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公司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如分割单税前扣除。

115、油卡充值开具的不征税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预付款不征税发票不属于不合规发票,可作为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税前扣除。

116、公司承租园区的办公楼,园区按照国家电网当月给出的指导电价收费,同时收取转供电环节线损电费,为购电费用的10%。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可以凭借电费分割单税前扣除吗,还是需要取得园区开转售电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答: 需要取得园区开转售电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因为园区加价了,这就属于销售电行为了,是增值税应税项目。

117、销货方破产,购货方依据判决付款给销货方的债权人,购货方应凭何种凭证税前扣除?

答: 可以凭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法院判决,以及付款证明税前扣除。

118、电梯检验费可以凭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税前扣除吗?

答: 电梯检验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其他现代服务。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的规定,应该凭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

119、我公司租赁房产装修了一家快捷酒店,现在关于“转让装修”资产,受让方与出租人重签租赁协议,请问我公司转让装修资产的受让方开具什么凭证呢?

答: 装修行为本身不属于一项资产,并不存在转让的可能性。这种业务本质是对前手承租方的一种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签订补偿协议以收据进行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120、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的税务稽查中,发现我公司2024年度销售费用中列支的一项运输费没有取得发票,我公司已经完成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该项费用并没有纳税调增。税务机关向我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我公司60日内补开发票。我公司由于与对方公司沟通无果,在限期内未补开发票,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补缴税款后,对方公司才向我公司开具了上述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否扣除上述运输费用?

答: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的规定,公司在限期内没有补开发票,后续不得再扣除相应支出。

121、股东以专利技术出资,公司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22、公司员工2024年以现金支付了出差住宿费,报销时提供了一张住宿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已入账并且税前扣除。2025年税务机关通知公司这张发票为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已经无法联系销售方,请问这张发票公司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的规定,公司取得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且公司采用现金支付,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

123、销货方注销无法补开发票,应凭何种资料税前扣除?

答: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条28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继续税前扣除,不符合的,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124、侵犯个人著作权而支付的赔偿金,应凭何种资料税前扣除?

答: 经济补偿金本质是著作权转让费,虽然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但依然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公司要税前扣除,需要取得代开的“免税”发票。

125、共同使用房屋发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 使用分割单进行扣除。一般规则:一是共同接受第三方提供的业务,二是分割的内容限定为服务和劳务,三是分割主体不限定关联与非关联。另外说明一下,分割单没有固定格式,自制即可。

126、处置未付款、无发票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 固定资产折旧及固定资产暂估金额无票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不支付的应付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27、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挡光费应凭何种发票税前扣除?

答: 不需要凭借发票扣除,凭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挡光费,后附身份证、房产证、银行转账记录、社区证明资料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扣除。

128、以前年度未取得的发票而纳税调增的支出,在取得发票后能否追补扣除?

答: 可以。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是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29、发现以前年度漏记支出应如何处理?

答: 应更正申报。

130、取得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费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 增值税可以在取得发票的当期抵扣,企业所得税需要更正申报处理。

131、企业6年前向非关联单位借入资金,有合同和资金往来,是真实业务,计提了利息作为财务费用核算但未支付,因为没有发票已经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了。现在如果支付利息并取得发票的话,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6年前的业务已经超过期限不能再扣除了。

132、我公司有一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上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否按实际开发成本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答: 建议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处理。各地答复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133、公司招用了几名大学生实习生,与大学生签订了三方协议,请问公司想要税前扣除向实习生支付的工资,是否需要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公司招聘的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以工资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34、公司是新设立的公司,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该如何处理?可以一次性全额扣除吗?还是必须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答: 公司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35、企业在筹办期间的招待费、广告费不受当年的销售收入的限制。请问这个筹办期间要怎么界定,若2024年度都没有收入,招待费、广告费在2024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怎么处理?

答: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在筹建期间,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36、我公司的出口业务是双方约定,对方入境时的关税由我公司承担,请问这个费用在我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对方的入境关税,不属于公司的合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7、A公司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从银行贷款,实际上是帮B公司贷的。贷款发放后,A公司把钱直接转到B公司公户,备注写借款,利息费用由B公司承担,还利息时通过其他途径把钱转给A公司。如果A公司和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间为三年期,到期还本,为无息借款。A公司企业所得税有税务风险吗?

答: 有风险。A公司账面承担的银行利息不得扣除,因其与经营活动不相关。建议A公司承担的这部分利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138、为员工和客户支付的旅游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 员工旅游不属于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即使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不能扣除;客户的相关费用按照业务招待费扣除。

139、公司年末评选先进集体的奖金属于福利费吗?

答: 集体奖金最后也是量化发给员工,与任职受雇行为直接相关,属于劳动报酬本质,应该按照工资处理。

140、我公司所属的集团会组织公司内部的文体活动,每年各子公司员工会回总部参加球赛、联欢会,会产生来回车费以及住宿费,请问这些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差旅费吗?还是计入员工福利费?

答: 参加总部组织的球赛、联欢会不属于经营活动直接费用,也不属于因公司业务而发生的出差行为,不应该计入差旅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扣除。

141、我公司为应聘者提供往返车票的报销,请问对方提供的车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依据吗?另外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吗?

答: 如果招聘公告明确了负担差旅费,就可以扣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42、我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甲方要求,甲方售楼处开放时有一项策划费用,由我公司支付,合同由我公司签订,发票开给我公司,请问上述费用我公司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答: 不可以,虽然你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你公司支付对应款项,但是这笔费用与你公司的经营活动无关。

143、企业内退员工和带薪休假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解除,企业还要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相应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能不能扣除?

答: 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上属于合理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扣除。

144、2024年1月非关联的A公司在B公司的土地上建了厂房,没有办房产证,属于违建。A公司每年从价计征缴纳8万元房产。现在当地税务局联系B公司说A公司报房产税,B公司报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申报主体不一致有税务风险。因此,建议2024年的房产税以及以后年度的房产税都由B公司来申报。这样操作会不会存在其他的税务风险?

答: 存在企业所得税风险。A公司是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主体是A公司。B公司替A公司负担的税金不属于与经营相关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

145、我公司有一笔尾款60多万元,对方要我公司优惠4万元,请问这4万元可以作为现金折扣列入财务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1)现金折扣一定是以提前付款为条件,如果不是提前付款只是对方不愿意全额支付,不属于现金折扣。(2)此时,不属于现金折扣,只是你公司协商的债务减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可扣除事项,应该做纳税调增。

146、A公司、B公司是国有集团中的两个公司,集团安排A公司员工划转到B公司,A公司支付B公司120万元的6年的职工安置费。(1)A公司的支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的规定?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上作为期间费用扣除吗?(2)B公司所得税直接确认收入?

答: (1)如果要这些员工跟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B公司重新安置的,正常应该由A公司来支付离职补偿费用给员工,如果支付给B公司,这部分费用不属于合理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2)在员工跟A公司解除关系的背景下,B公司收到这笔钱在企业所得税上做营业外收入即可。

147、我公司由于员工自动离职而未扣回的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不能扣除。员工已离职,这部分款项应该进到营业外支出,并且这部分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148、我公司是一家酒店管理公司,请问我公司给员工按岗位配备的工作服,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

答: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可以据实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公司定制的工作服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税前扣除。

149、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补偿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 可以税前全额扣除,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工资总额。

150、母公司向子公司采购一套设备,子公司现在还在筹建阶段,还不具备生产能力,实际交货时间预计在一年以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分期收款并要求子公司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已经开具了发票,子公司在开票当月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请问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 不正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开票当月,子公司还没有开始生产,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应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同时提醒,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属两个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固有差异,开具发票需要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但是未达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产生报表收入差异也是正常的。

151、公司是制造企业,在2024年确认的收入,在2025年因质量问题购买方要求退货,金额为上百万元,公司是否需要更正202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

答: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公司发生的销货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即2025年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52、公司生产的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签订后预收30%货款,发货后再收30%,安装调试后再收3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请问公司销售上述设备应于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

答: 在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153、年初一次性收取全年的物业费应于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应于年初收到全年物业费并且开始提供物业服务的当期确认收入实现。

154、公司是一家建安企业,承接装修业务,目前同时开展的多个项目进度不一,有的已经收到了全额装修款,有的已经开工,有的未开工。请问公司应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

答: 应以各个项目的完工进度分别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

155、提供服务同时赠送货物是否属于“买一赠一”?

答: 如果缴纳物业费送大米这种的,可以视为“买一赠一”行为,如果是给氢气能源汽车日常运营提供管理服务,免费提供车辆氢气供应,氢气提供应该视同销售处理。

156、跨年度租赁合同,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 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57、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时享受?

答: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只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享受,预缴时不可以。

158、2024年12月已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能否税前列支?

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需要实际发放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只计提没有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不能所得税前扣除的。在2025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扣除。

159、年末计提、次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能否税前扣除?

答: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公司预提的年终奖,在次年1月已经发放,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160、企业季度和年度会发放安全奖金,请问这个安全奖金可以从安全生产费中列支吗?从安全生产费中列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1)该奖金属于工资薪金,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不计入安全生产费。(2)按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161、公司是建安企业,目前承接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没有进行结算审计,请问公司是否需要按合同金额100%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如果以后年度结算审计出现审减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应以完工进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如果审计核减款项了,在核减当年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收入即可。

162、新收入准则实施后,集团公司要求公司严格按新收入准则要求(商品控制权转移)来确认收入,公司发货就开发票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就产生纳税义务了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的规定,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公司在货物发出时就已经产生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163、公司是汽车零配件加工企业,有客户对钢材有特殊要求,委托公司代采购,如供应商全额开具钢材发票800万元,公司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再将货款全额800万元+服务费80万元,合计880万元开具给客户,企业所得税收入只确认了80万元,这样导致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这样操作正确吗?

答: 不正确。应该按照880万元确认所得税收入。不能只按照差额部分确认收入。

164、2024年的货物成本发票,于2025年红字冲回,应修改2024年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吗?

答: 如果开具了红字发票,在权责发生制下,之前年度确认的成本金额是没问题的,后续发生需要冲红事项并不影响以前年度的损益,直接冲当年的损益即可。

165、公司是建安企业,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甲方资金链断裂,频临破产。公司有些未完工项目,成本已经投入,但进度款、结算款都处于停滞状态,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认为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可靠计量,可以不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吗?

答: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应该理解为根据合同或协议,提供劳务一方应当收取的款项是可以计量的,而不是能够实际收回的款项确定的。

166、公司与科技厅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3月31日。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签署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30%(24万元)的等额发票,甲方支付等额首付款;完成合同内容并验收通过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70%(56万元)的等额发票,甲方支付余款。请问公司能否将30%(24万元)的发票开在2024年并确认为2024年的收入?

答: 公司取得咨询服务收入,应该按照完工进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不是根据开具发票时点确认。开具发票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直接挂钩,跟企业所得税没有直接关系。同时,咨询服务在增值税上被称为应税服务,在企业所得税上统一称为“劳务”,两个税种存在差异。

167、股权转让行为,应于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68、公司投资的子公司现在所有者权益为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万元,未分配利润以分红的形式分回母公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公司账面价值1100万元的价格转让子公司股权,由于1100万元大于投资款1000万元,请问增值额1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 属于转让子公司股权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需要就转让股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69、收到社会保险中心阶段性工伤退费返还800多元,涉及哪些税种?

答: 退费在之前缴纳工伤保险时已经列为成本费用,此时取得返还需要在当期作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其他税种了。

170、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指的是税前工资,还是实际发放的工资?

答: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的规定,即应发给职工的、扣除职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前的工资。

171、公司出口了一套200元的测试品,没有境外收入,报关报的是“货样广告品”,此项业务公司按视同销售缴纳了增值税,请问此项业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 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测试品所有权属已经改变,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72、公司收到了一项财政补贴,取得了资金拨付文件,公司也对其单独核算,但是无法取得对该资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就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答: 是的。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需同时符合规定的三个条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缺一不可。

(一)企业能够提供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173、公司2024年有一个项目收到专款专用的政府补助120万元,公司收到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该项目同时还需要自筹资金,这个项目2024年总共发生了100万元费用,项目尚未结束,公司认为用专项政府补助支付的是48万元,所以从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48万元,未作其他相关纳税调整,这个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有问题吗?

答: 有问题。应该在收到政府补助当年全额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差异的,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则进行调整。

174、公司取得了一项财政补贴(政府规定只能用于固定资产再投资),公司决定在以后年度购进固定资产时,冲减固定资产原值,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在收到补贴当年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这样操作正确吗?

答: 如果这项补贴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条件或公司放弃了不征税的情况下,处理正确。会计上采用净额法,企业所得税上在收到当年全额纳税。具体可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175、公司2022年取得了一项财政补贴,符合相关规定,已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截止目前没有发生支出。公司应该如何处理该补贴?

答: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如果公司在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纳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6、公司取得的和价格有关的居民供热财政补贴,按照财政部门文件,年年可以补贴,但是给得不及时,好几年前的还没有给,理由是财力紧张,没钱年年按时兑现,如果将其作为征税收入,应于何时确认收入?

答: 此补贴实质为政府给予的对居民供热业务的成本补贴,应该按照收付实现制,实际收到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177、公司是最初建厂时收到高新区管会的财政补助1000万元,会计上已经做其他收益处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在收到款项当期就确认收入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如果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是与公司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成比例的、相关的,那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如果非上述情形,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178、公司通过符合条件的基金会向一单位捐赠,应由基金会还是受捐单位向我公司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答: 应由基金会向你公司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司将款项捐赠给基金会,再由基金会分配至受赠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规定,公司应当取得由基金会开具的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需要加盖基金会的印章。

179、公司通过符合条件的基金会向一单位捐赠一台设备,捐赠设备发生的运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 如果公司取得的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包括相关运费,公司将其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如果不包括,可以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180、公司在重阳节、三八妇女节捐给乡村的物品,以及给大学生的助学捐赠物品,都没有发票,可以按利润总额的12%扣除吗?

答: 公司的这种行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181、公司想要申请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研发人员中有几名兼职人员,请问是否可以作为公司的科技人员?

答: 可以作为公司的科技人员。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修订印发)的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如果公司的兼职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等超过183天,那么就可以作为公司的科技人员。

182、若公司政策性搬迁的房子不需要重建,只有一些后续的补偿事项需要沟通解决,也可以在5年内清算吗?

答: 是否重建不影响5年纳税清算的适用。都是搬迁收入减去搬迁支出,在搬迁完成年度清算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注意:一是要符合政策性搬迁;二是不一定都是5年,如果5年内搬迁完成了,完成当年就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

搬迁完成标志:一是搬迁规划完成,二是当年收入占搬迁前收入50%以上的。

18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关于拆迁补偿所得税的问题,补偿款不能抵扣新购房款,应该直接作为收入缴纳所得税,正确吗?

答: 是的。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184、新成立的公司应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85、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在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时,请问外派的员工是否计入公司的从业人数?

答: 公司外派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再计入公司的从业人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外派的劳务派遣员工已经计入对方公司的从业人数,本着不重复计数的原则,不再计入公司的从业人数。

186、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偶尔发生出售固定资产获益260万元,使得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0万元,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小型微利税收优惠吗?

答: 不能。企业所得税上不存在偶然业务的扣除。

187、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总、分公司设立在同一省不同地区,分公司独立核算。请问公司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是否需要将分公司的数据并入总公司一同计算?

答: 需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因此,公司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时应合并分公司数据。

188、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好几个项目开工,有的已完工,有的项目预缴了土地增值税,那么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经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作为税金及附加扣除?

答: 可以。

189、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销售代理公司签订的代销协议约定客户交完房屋全款后半年内未申请退房即为代销完成,可结算佣金。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在2024年12月31日将佣金作为预提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应该作为预提费用,佣金不属于房地产开发可以预提的费用范畴。

190、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约定2024年5月31日上房。实际上2024年6月-12月陆续上房,交钥匙就开票。2025年也在上房。请问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一定是2024年5月吗?还是可以在2024年12月确认?

答: 2024年5月只是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是以完工标准衡量是否应该确认收入。达到标准的,就需要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第六条不同收款形式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了。

公司在2024年6月开始上房,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已经达到完工标准,那么就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收款方式确定收入,不能在2024年12月确认收入。

191、2024年11月1日之后,公司员工出差乘坐高铁取得的印有个人信息的纸质报销凭证,公司还可以入账并且税前扣除吗?

答: 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文件的规定,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192、公司有部分出口业务,存在用外币结算的应收账款,由于汇率变动,公司在期末会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请问对于汇兑损失是否进行纳税调增?

答: 公司期末形成的汇兑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不用纳税调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193、公司股东近期欲进行股权转让,聘请第三方公司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公司的自有办公楼增值600万元,请问公司是否应该重新调整办公楼的计税基础?

答: 不用调整办公楼的计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以公司办公楼评估增值无需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194、公司生产线因发生故障需要停产检修一个月,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可以税前扣除。不属于“停止使用”,停产检修也是资产使用的一个必要行为,不影响折旧计提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停产检修的设备的折旧不在“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范畴,公司停产检修的设备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195、公司一项已经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不含税60万元),发生大修理支出7.6万元。请问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吗?

答: 这种修理支出会延长资产使用寿命,属于资本性支出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按照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扣除,自支出发生月份起,按照不低于3年摊销。

196、公司购买了3辆不同型号的车辆,价格都是22万元左右,销售方开具在一张发票上,请问公司可以选择其中1辆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2辆正常折旧扣除吗?

答: 可以。在固定资产扣除政策中,没有要求同一张发票上涉及的固定资产必须选择相同的折旧方式,只要选择一次性扣除成本费用的车辆符合条件,就可以适用政策。

197、如果个人股东或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减资,被投资企业没有支付对价,被投资企业是否要将减资款计入当期的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应该按规定支付减资款,但股东放弃这部分款项,属于对公司的赠予,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198、开发商给业主发了一部分物业费代金券,物业公司在开发商处收不到这个代金券的钱了,请问物业公司收到的代金券应该如何处理?

答: 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拒付款项,在会计上作为坏账处理,但企业所得税扣除需要参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兑付相关物业券,应认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物业服务赠送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公司是物业服务的购买者。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事先支付相关物业服务款项,物业公司应该在兑付环节并开始提供物业服务时作为收入核算,挂应收账款处理。

199、公司截止2024年已向超市开具了1000万元的大米发票,超市已抵扣,当时由于大米的质量有问题发生了400万元的退货,因超市经营不善,推诿责任,无人申请开具红字发票。请问公司可以自己开具红字发票吗?400万元退货的米中有50万元发霉需要报损,要向税务机关作报损备案吗?

答: (1)需要对方将退货的400万元开具红字发票。具体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对方不配合可咨询当地税务局,妥善处理开具红字发票事宜。(2)50万元的霉烂的米如果是因为保管不善造成的,其对应的购进的进项税额要进行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单独备案的,无须作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

200、公司是服装生产企业,积压一些由于过时而无法销售的服装,对其进行销毁后,公司需要取得什么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公司应取得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该项损失涉及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01、公司自有一处办公楼,现在进行改扩建,公司需要在改扩建开始时就将原值转入在建工程吗,还是继续计提折旧,等改扩建完成后增加原值?

答: 公司应先将办公楼转入在建工程,在改扩建完成后投入使用次月重新按照房产的折旧年限20年计提折旧;如果尚可使用年限低于20年的,按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202、公司为非金融企业,向另一非金融企业(非关联企业)借款8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6%,已经实际支付并且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准予扣除?

答: 公司向非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果能够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公司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并且已经取得对方开具的利息发票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03、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该利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以后该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需要调整吗?

答: 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需要调整,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资本化后对于超标准部分的折旧需要纳税调增。

204、公司提供给所属企业的内部借款,根据税法规定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提供佐证依据,哪些途径可以查到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

答: 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或私下收集的材料,包括网页截图、金融机构对其他企业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非正式材料。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权集中在中央,省以下无权制定和调整,各局税收执法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既有政策的同时,对各企业反馈的困难和提出的建议,将虚心听取、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更大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05、公司于2025年3月收回全资子公司的投资,其中包含子公司税务注销后货币资金在银行产生的利息,由于这一利息收入是在子公司税务注销后取得的,子公司无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关于这一利息收入,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 公司从子公司撤回投资,需要按照撤资行为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06、公司购进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合同约定购货方在验收后付90%货款,在今年年底前按全部销售开具发票,剩余10%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公司能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答: 按照公司的购货合同,属于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按到货时间是否在2027年12月31日前,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到货时间是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管款项是否支付,均可享受一次性扣除税收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的规定,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207、公司自建一套环保设施,建成后自用,2024年10月竣工结算,其中房屋建筑物480万元,各类机械设备合计2520万元,公司想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请问需要留存哪些备案资料?

答: 保留合同,发票,竣工决算情况说明;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在建工程的台账,转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208、公司2024年购进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当年没有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今年想把剩余的价值一次性税前扣除,可行吗?

答: 不可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209、公司在2024年12月购进燃气储罐88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会计在当月一次性计入了费用,请问是否可以在2024年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公司在2024年12月该燃气储罐投入使用,次月为2025年1月,应于2025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210、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报表里面申报就行?还是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先进行申请?

答: 不需要申请,在投入使用次月预缴时就可以纳税调减。

211、公司研发部门人手不够,需要关联公司提供帮助,关联公司收取技术开发服务费,约定最终研发成果、专利都是属于我公司。我公司支付给关联方的技术开发服务费全部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我公司的处理正确吗?

答: 不正确。实际上属于关联公司向你公司提供研发服务,属于你公司的委托研发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委托外部机构研发,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不得全部加计扣除。

212、加计扣除中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这里的“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中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否包括境内的委托研发?境内委托研发费用是按照80%计入基数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的规定,由《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写说明可知,第8.4列“经限额调整后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填写:“金额合计”行:第8.4列根据【第6列(前五项合计)+第7.2列(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第8.2列(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2/3与第8.3列80%的孰小值填写。

213、2023年4月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 不能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文件的规定,公司可以在7月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10月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以及汇算清缴时享受。

214、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委托一家公司做技术开发,开发成果用于我公司的研发活动,我公司想就此项支出享受加计扣除,请问委托合同需去什么机构备案?是由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备案呢?境内境外的委托研发备案有什么区别呢?

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委托研发的支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之一是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2)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印发)的规定,由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即受托方备案。(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委托境外研发,由委托方备案。

215、公司是一家软件研发生产企业,委托一家公司给我公司做软件检测,请问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时,我公司支付的检测费属于研发费用中的直接投入费用还是委托研发费用?

答: 直接投入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公司支付的软件检测费,属于试制产品的检测费,属于直接投入费用。

216、公司是中小型企业,没有独立的研发机构,采用边生产边研发的模式,没有独立核算研发费,人员和设备是共用的,做了研发辅助账,请问我公司可以凭研发辅助账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吗?

答: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公司没有独立核算研发费,所以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217、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于今年出售,销售价格为860万元,公司今年软件收入为260万元,请问公司今年是否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负面清单企业?

答: 不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将负面清单行业企业的判断口径具体细化为:以列举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公司转让房地产收入当年超过50%比例,今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218、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今年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收入76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4800万元,我公司在计算高新产品占比时,此项业务计入总收入的金额应为7600万元还是“2800万元”?另外,如果是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的收入总额时,是按照什么数值计算?

答: (1)7600万元。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修订印发)的规定,2800万元是你单位此项业务的所得,不是收入。(2)在计算加计扣除负面清单时,按照2800万元作为分母的减除额。

219、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今年6月到期,已经申请复审但结果尚未公布,请问我公司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否继续适用15%的税率?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文件的规定,可以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20、公司是污水处理企业,研发的专用设施包括池体(构筑物,由钢筋和混凝土建设),池体的折旧费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折旧费仅限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建筑物的折旧费。

221、公司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请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如何计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222、公司给研发人员发放的中秋福利,是否可以计入“ 人员人工费用”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答: 不可以。根据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的规定,公司给研发人员发放的节日福利,属于职工福利,不能计入“ 人员人工费用”,可以计入“其他相关费用”。

223、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研发支出分六项,最后一项“其他相关费用”有个扣除限额的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请问这个限额的计算是(1+2+3+4+5+6)×10%还是(1+2+3+4+5)×10%÷(1-10)?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的规定,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224、公司购进了一台专用设备,专门用于研发,单位价值200万元,选择了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请问公司当年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答: 2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公司税前扣除的金额是20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也是200万元。

225、公司有4名研发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公司将工资及服务费一起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向其发放工资。劳务派遣公司给我公司全部开具6%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公司可以将全部劳务派遣服务费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 服务费的部分不能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

226、公司根据办公租赁面积计算,分摊到研发费用中的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 房租不能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的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房租不在加计扣除范围内。

227、委托境外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加计扣除的比例如何把握?

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1)委托境外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加计扣除。(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但是注意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得加计扣除。(3)相关的技术开发合同,需要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4)享受加计扣除无须单独备案,填列报表即视为已经备案。

228、委托研发费用是否必须实际支付了才能享受加计扣除?

答: 实际发生时加计扣除。

229、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有哪些?

答: (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5)设计费用。(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8)其他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230、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其研发费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需要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剔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此内容是确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的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的规定进行归集。

231、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时候,无法判断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会超过300万元,请问我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 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232、公司设有总、分公司,财务报表应选择汇总申报还是分别申报?

答: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的规定,总机构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33、我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有且只有一家分支机构在上海,分公司没有独立核算,也没有任何业务。请问上海的分支机构是否也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 上海的分支机构不用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的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3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与未完工状态之间,开发多个项目,一个完工,另外一个未完工。请问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的收入总额是结转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完工状态的收入总额加上未完工状态的预收账款发生额?

答: 扣除招待费限额按照总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就是完工状态的收入总额加上未完工状态的预收账款发生额。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预收阶段取得的预收款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销售收入。

235、员工甲劳动合同关系在A公司,同时兼职做B公司的销售业务(没有劳动合同),取得B的销售提成。请问B公司支付这笔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 劳动关系不是看有没有合同。如果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的,也可以按照销售部门员工处理,作为工资薪金核算,相当于从两处取得工资。如果不符合的,可以由员工甲代开发票,B公司凭借发票税前扣除,同时关注财税【2009】29号文件的条件及限额要求。

236、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借款是无偿的。现在子公司准备注销,这笔欠款没有收回,请问可否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答: 因母子公司之间的借款是无偿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资产损失扣除。

237、公司从A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价款16万元,公司将这辆车抵给了公司的承运商,抵债13万元,上述交易公司损失了3万元,请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 不可以的。公司上述交易是主动接受的债务重组损失,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不能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238、企业重组日是以承诺函的签订日期为准,还是以吸收合并完成工商变更的日期为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公司吸收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

239、公司与一家技术公司签订协议,对方向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我公司分期支付技术服务费。第一期60万元,第二期150万元,第三期30万元,每期对方都开具对应的发票,请问我公司在取得相应的发票后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是收益性还是资本性支出。如果公司购入的技术服务只对当期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管金额大小应该一次性扣除;如果影响年度超过一年的,应该按照资本性支出在受益期限分期扣除了。

240、公司购买购物卡取得的预付卡发票,是销售方直接开给我公司的,请问备注栏中需要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字样才能税前扣除吗?

答: 公司作为购买购物卡的单位,取得的预付卡发票不需要在备注栏有“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字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41、员工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全资子公司实际工作并发放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请问子公司承担的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 在子公司发放的工资可以扣除。集团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在子公司扣除,在集团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属于与集团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也不能税前扣除。建议集团公司发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子公司支付费用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开具发票给子公司税前扣除。

242、公司投资专利权给其他公司,请问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是要分期5年缴纳,还是要在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可以分期确认收入或递延纳税。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以专利权对外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43、公司有免税收入和非免税收入,在计算免税所得时,涉及期间费用在免税收入和非免税收入之间进行分摊,研发费用也需要在免税收入和非免税收入之间分摊,研发费用还能加计扣除吗?

答: 研发费用没资本化的属于期间费用。存在免税与应税项目的,需要按照表A107020规则分摊处理,不影响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免税项目对应的费用可以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是可以的。

244、企业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行未上市,年终出公告派送分红及股息,次年中旬企业取得分配的分红及股息,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 不需要。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245、公司每年上报的关联交易表,如果有关联公司但是不填报,有风险吗?

答: 如果发生关联交易但不申报,会面临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