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业务招待费支出限额计算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答: 包括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2、已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吗?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此项修理不构成大修理支出的标准。但是,这种修理支出会延长资产使用寿命,其影响不仅局限于支出发生当年,还属于资本性支出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按照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扣除,自支出发生月份起,按照不低于3年摊销。
33、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可否在补缴当年扣除?
答: 可以在补缴当年税前扣除。理由是税金及附加如果只是计提而未缴纳,实务中一般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能税前扣除。即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上遵循“收付实现制”,因此,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应在实际缴纳年度扣除。
34、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合并企业可以承继吗?
答: 如进行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如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由母公司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35、A、B两家公司没有股权关系,合作一个项目,B公司收到A公司的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 B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无法享受免税待遇,该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免税规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