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1-100例)

1、公司从其他企业租入公寓提供给员工作为宿舍,每个月收员工300元的房租(住宿费),这300元是从实发工资中扣除,请问员工支付的住宿费是不是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住房租金”?

答: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享受此项扣除不考虑租金的多少。公司如果和租房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员工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夫妻婚后共同首套住房,可以各扣除500元,还是只能约定在一方扣除1000元?

答: 只能由一方扣除1000元,不能分别扣除。如果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可以选择双方各自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各自扣除500元。

3、个人名下贷款购买的房屋为公寓,请问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 商业公寓不属于住房,也不能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不能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4、首套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可以享受几次?

答: 一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专项扣除,之前享受过了,就不能再享受了。

5、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应于何时进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 根据发证日期,如发证日期在2024年,只能申报2024年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6、子女大学毕业备考研究生阶段,家长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 不可以,子女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子女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家长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7、子女为外籍,在境外上学,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 子女国籍没有限制,父母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就行,留存相关资料,在境外上学能扣除。

8、孩子满3岁但是未上幼儿园,可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 可以。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的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9、寒暑假对应的月份,父母能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文件的规定,学历教育的期间包括寒暑假。

10、新生儿父母可以从何时开始享受照护婴幼儿的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截止?

答: 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11、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

答: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支出。

12、赡养岳父母或公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13、向境外个人支付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不需要。外籍个人在境外提供服务,未进入境内,不属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4、向个体工商户支付工程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不需要。个体工商户获得的是经营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的规定,经营所得不在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范围内。

15、向客户发放月饼,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涉及客户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需要为获赠月饼的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6、无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产生,需要申报吗?

答: 需要。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存在税款的要扣缴税款,无税款产生的,需要进行申报。

17、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按月汇总。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同一个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为一次。因此,不是按照一次性代开发票的金额,而是按照每个月支付的款项累计进行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8、公司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100%股权,其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自然人,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所以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公司作为被投资企业,只需要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没有个税扣缴义务。

19、夫妻无偿让渡股权,接受方的股权成本如何确定?

答: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妻子将股权再转让时,以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0、股权转给自己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零元转让?

答: 不可以。需正常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转让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21、个人独资企业分配剩余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规定,在依据相关规定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2、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税【2000】91号、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全部所得都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合伙企业取得分红再分给合伙人(自然人),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合伙企业取得分红,不并入经营所得,直接由个人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项目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4、合伙企业的招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如何扣除?

答: 需要限额扣除。

25、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属于份额转让,按照财产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26、老板贷款给公司买车,公司支付利息,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 需要。相当于老板个人借款给公司买车,同时收取了利息,公司替老板支付利息给银行,相当于对老板支付了贷款利息,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7、向员工发放购物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发放的超市购物卡,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公司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8、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需要合并吗?

答: (1)工资薪金是综合所得的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是单独的,不需要合并。
(2)需要提醒的是,减除费用6万元,只能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减除,不能重复减除。

29、财务人员取得税务局返还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1)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申请手续费的,收到后必须先缴纳增值税,完税后发给个人的,属于个人的任职受雇所得,应并入个人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当有明确免征规定。(2)自然人是扣缴义务人的,也应缴纳增值税,但有单次500元的起征点,免征个人所得税。

30、香港股东从内地取得的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吗?

答: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1、股东长期借款未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如果借款后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2、个体工商户从事养殖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4】30号文件的规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3、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4、公司制定的促销计划规定,消费满一定金额可以获得积分,积分可以兑换奖品或在以后消费中抵值,公司是否需要为获得的积分的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公司赠送的积分,也是代金券的一种,不需要为获赠积分的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有盈利,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可否按5年先弥补亏损?

答: 可以。

36、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需要。可参考国税发【2010】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37、员工食堂是外包的,采取虚拟币刷卡形式,员工在食堂刷卡吃饭,月末对账后按每人实际消费结算,由公司向外包公司支付餐费,每人每月最高限额1000元,请问这笔费用是否需要并入员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不需要。员工并未实际取得所得,只是通过这种方式统一核算餐费而已,不属于可以量化到个人的非货币福利。

38、公司部分用工采用劳务派遣形式,公司发放员工实物福利时也会向派遣员工发放,发放的职工福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实物福利,根据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作为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9、工会发放的福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需要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的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0、招用退休返聘人员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的规定,公司招用退休返聘人员,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则应按照“劳务报酬”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

41、公司招用了几名大学生实习生,并与大学生签订了三方协议,请问公司应该如何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的规定,公司应按照劳务报酬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但是可用累计预扣法为实习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2、公司每年都会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团建,在周边城市组织员工两日游,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4】11号文件的规定,公司组织的旅游,应计入相关人员的所得,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

43、公司位于市内,公司没有食堂,员工可以免费就餐。但是有些业务在偏远郊区,员工去偏远郊区办公不能及时返回食堂就餐,公司给予每人报销40元午餐费,员工郊区办公的午餐费用,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报销的午餐费,是误餐补助。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误餐补助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4、工作地点在外地,不是临时出差行为,驻外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45、给特定员工按月发放的误餐补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6、自然人股东退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的规定,股东终止投资收回的款项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股东分回200万元,实缴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100=1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0×20%=20(万元)。

47、小王在A公司确定年综合收入6万元,申报个人所得税0,在B公司取得综合收入5万元,申报个人所得税0,A公司、B公司均扣除5000元,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合计不超过12万元,是否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 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文件的规定,无须办理汇算的前提是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规定情形。取得两处都扣除了5000元的减除费用,不符合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条件,所以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48、为员工出差购买的人身意外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为出差员工购买意外险,不属于免税保险金,需要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9、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0、员工解除合同离职取得的补偿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限额内可以免税,超过限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51、公司出于人文关怀,对于合同到期公司选择不再续签的员工,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金,请问,员工取得这样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适用这条政策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而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此时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再属于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情况,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52、公司2024年10月1日开始聘请了一位韩国专家,工作地点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发放工资,请问,这位韩国专家可否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政策?

答: 不可以。根据财税【2023】30号文件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享受主体是居民个人,公司聘请的韩国专家为非居民,不能适用该政策。

53、股权转让后公司收到的留抵税额退还给原股东,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 留底退税相当于企业资产,依然是企业的,也就是实际增加了现有股东的净资产份额,而这部分钱要给原股东,只能是先对现股东做分红,然后现股东把钱给原股东,相当于原股东个人股权转让价款增加了,要补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54、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一个年度可以享受几次?

答: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55、个人转租商铺时,可以扣除支付的租金吗?

答: 根据国税函【2009】639号文件的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56、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2024年6月成立,2024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是按6万元扣除还是只能扣除3.5万元(5000*7)?

答: 减除费用为6万元。

57、员工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答: 可以,可作为专项扣除项目。

58、工地雇佣零工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 需要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9、个人以专利出资的成本如何处理?

答: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事、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60、企业为员工报销取暖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各在政策依据扣除,超过部分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7号)
对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取暖费的,其不超过按各地政府规定的单位取费标准及住房标准计算的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61、私车公用报销油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公司如果没有自有车辆,和员工签订了无偿使用车辆的协议,报销员工的油费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62、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给予其的两倍工资(该员工已离职),属于什么性质,可以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五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吗?

答: 不适用。公司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赔偿性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3、工伤补助和赔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如果符合标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64、受赠低于800元的工艺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偶然所得没有800元以下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受赠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5、重疾险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其他扣除项里的商业健康保险?

答: 不属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66、个人带挖掘机干活,公司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属于典型的“人机组合”属于经营所得,与个人司机提供运输服务原理一致。公司不需要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67、企业员工(不是股东)欠公司大额资金未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如果是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够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现行政策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8、计算劳务报酬时扣除项目包括税金和人工费吗?

答: (1)增值税需要作为换算处理,换算成不含税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2)附加税属于取得所得的相关税费可以减除。

69、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医保,可以扣除吗?

答: 可以扣除。

70、延迟发放的年终奖应于何时纳税申报?

答: 个人所得税是收付实现制,在取得应税所得的当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71、异地出差租房专项附加如何扣除?

答: 李四任职地先后为重庆、天津,实际工作地一直为重庆。任职受雇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相同时,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所以李四的主要工作城市为重庆,如果李四及其配偶在重庆均没有自有住房,那么其支付的租金可以按1500元标准按月定额扣除。

72、员工从公司租房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员工如果和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员工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73、员工退休但医疗保险未缴够25年,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了未来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请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作为扣除项目吗?

答: 可以扣除。

74、我公司一个电工发生了工伤,公司向其支付了伤残补助和赔偿,请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 如果符合标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75、分红时应于何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如果以前年度公司已经做出分红决议,股东可以随时提取的,即产生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76、个人出租非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由承租方直接代扣代缴?如果承租方没有代扣代缴,那税务风险是不是在承租方?

答: 应由承租方代扣代缴。如果承租方没有代扣代缴,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扣缴义务人面临被处0.5-3倍罚款的风险。出租方个人取得租金而承租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应该在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纳税。

77、高管取得的个人所得税返还如何处理?

答: 如果奖励资金支付给企业,政府不指定高管范围和名单,企业再发给企业确定的高管人员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名单及金额由政府确定,只是企业代收代付奖励高管的款项、企业没有决定权的,由实际支付部门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由高管自己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78、公司替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答: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79、公司向退休员工赠送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领取礼品的离退休人员需要按照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80、预扣预缴时单独计税的年终奖,汇算清缴时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吗?

答: 可以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文件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81、纳税人从非金融业处借款购买了一住房,借款利率参考了商业银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请问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要求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从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借款,不符合要求,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82、我公司和个人签订了佣金协议,对方向我单位提供了发票,但是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没有扣缴任何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向其支付佣金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的规定,你公司作为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3、我公司雇佣私人司机替公司运送货物,从一些流动小商贩处买菜,请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 都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司机个人使用自有车辆向你公司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小贩向你公司出售蔬菜,取得的报酬都属于经营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4、我公司是位于上海的建安企业,在外地做亮化工程,找当地包工头个人签订灯具安装合同(含少许必要辅材),请问,我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的规定,你公司向包工头支付的工程款,属于包工头个人的经营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的规定,你公司支付经营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5、公司注册资本金200万元,股东已实缴。现有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公司一持有35%股权的自然人股东,想要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妻子的弟弟,请问是否合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是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但是转让给妻子的弟弟不在上述范围内,如果没有其他正当理由,那么转让价格是不合理的,存在股权转让少缴个人所得税风险。

86、继母子之间是否属于低价转让股权的范围?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是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所以继母子之间转让股权属于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但是应有合法证据证明存在母子关系。

87、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 个人股权转让纳税地点都是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

88、个人独资企业因暴雨导致库存报废,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扣除吗?

答: 损失可以扣除。根据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文件的规定,在计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时,可以扣除损失。证明材料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

89、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对外出售股权取得的所得,应先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再根据分配比例分配至各合伙人。作为自然人合伙人,就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90、合伙企业未作出分配决定,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所以无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了分配决定,都应该视同分配,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作为自然人的合伙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91、员工领取的公司发放的微信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员工取得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公司需要为抢到红包的员工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2、已经毕业的“大学生”实习生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代扣代缴?

答: 已经毕业的,不能按照实习生处理,直接按照临时工处理,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扣除。

93、注销时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是负数,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会计利润。如果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未分配利润,那么注销时候不存在分红的基础,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4、财税【2003】158号文件中的“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如何理解?

答: 12月31日。纳税年度均指公历年度。

95、“入会领优惠券”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6、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收取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个体工商户作为利息收入计税,并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7、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设有项目工程,派驻了一批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去往当地施工,请问,公司应该如何代扣代缴异地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件的规定,公司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98、我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设有项目工程,由于我公司人员不足,通过劳务公司聘用了施工人员跨省施工,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异地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答: 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的异地施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99、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答: 不可以。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前提授予“本公司员工”,该合伙企业即使为员工参与,也是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100、我公司是建安企业,是分包方。我公司雇佣了农民工参与公司的施工项目。根据规定,农民工的工资由总包方通过农民工保证金专户代发,请问应该由我公司还是总包方履行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答: 应该由你公司履行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根据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的规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你公司为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